麗池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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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s much as you are able that you should dare to do
- 汝為君子儒,無為小人儒 (論語.雍也)

16.7.07

特區十年

大學時代,上Benny Tai的課,沒有怎麼用心(老實說,基本上所有的課堂也沒有怎麼用心上),不過那時候,也知道他是一個好老師,上課用心,也樂於回答學生的提問,不是某些濫竽充數之輩。

記得有次讀別校傳理系的朋友要做有關於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的Project,我便給了BT的電話給她,她致電找BT,BT二話不說便詳細解答了友人的問題。

以下兩篇他為信報寫的文章,言簡意賅地概括了特區十年以來的憲政事件,值得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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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報財經新聞 2007-06-27 時事評論 P15 法治人 戴耀廷

特區十年:十大憲政事件

  在過去的十年,香港的憲政經歷風風雨雨。我把我認為十項對香港憲政影響最大的事件列出,並把它們對香港憲政的影響作簡單的評析。當中每一項事件可能是由一項事件引發,但同時牽涉多項其他事件,我會視乎各事件本身對憲政影響是否具獨立的意義,而決定是否把事件獨立列出,還是與其他相關聯的事件一併列為一項事件。這十項事件是依時序列出,而不是依其對憲政的重要性。

  一、張子強案 張子強及其同黨都是香港居民,他們在香港及內地都有犯罪行為。在內地落網後,內地法院在審理他們的違法行為時,不單是他們在內地的犯罪行為,也包括了他們在香港所作的犯罪行為。在同期,也有另一案件《李育輝》案,是一個內地居民在香港作出犯罪行為逃回內地,內地法院亦對他在港的犯罪行為作出審判。

胡仙案衝擊法治信心

  這兩案件突顯了香港和內地對《基本法》處理特區及內地法院司法管轄權衝突有不同的理解。兩地在法律概念及執行上的分歧在這事件首次出現,而同樣的分歧在以後不斷重複,到現在還未得解決。另一點關鍵的影響是,看到特區政府在處理這種中、港衝突時,顯得進退失據,並未能站在香港的立場,向內地相關部門為香港爭取最大的利益,反而是以內地的觀點來合理化其缺失。同樣的問題在過去十年也是不斷重複。

  二、胡仙案 胡仙所控制的報業集團中幾位負責人被刑事起訴。胡仙牽涉其中,但當時的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以起訴不符公共利益為由,對胡仙不予起訴。司長所提出的理據不能令公眾信服,令人懷疑胡仙是因她與中央及特首的關係,而享有免被起訴的特權,衝擊了港人對特區政府維護法治的信心。

  三、內地子女居港權爭議 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是否享有香港的居留權,當中涉及的複雜憲法和法律爭議包括:《基本法》的性質,《基本法》的解釋原則、特區法院的司法權限、《基本法》的立法目的、《基本法》相關條文的解釋、《基本法》條文出現衝突時的處理原則、法院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條文的要求、臨時立法會的合憲性、人權法的地位,以及《入境條例》相關條文的合憲性等。

  終審法院在九九年的《吳嘉玲》案首次處理涉及《基本法》的訴訟,對上述眾多問題作出裁決,對香港的憲政具有深遠的意義。雖然有一些決定因中央政府的決定而被改變了,但終審法院在這案件開展了其作唯一憲法法庭的學習之路。四大護法道中央見解

  從之後面對四大護法的批評、釋法及處理其他涉及居港權和《基本法》其他條文的訴訟,終審法院不斷調較其憲制職能,這十年來累積不少在香港這獨特的憲政環境中,實踐憲政的寶貴經驗。

  四、四大護法 在《吳嘉玲》案中,終審法院裁決香港法院有權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的立法行為進行覆檢,看是否符合《基本法》。這即時引來四位曾參與《基本法》起草的內地法律專家提出猛烈的批評。也開了中央先以法律專家為先鋒,把涉及《基本法》的爭議都以法律問題來定性,然後透過內地法律專家的言論,來為中央政府的政治決定開路的先例。在之後,四大護法有所更替,但每當中、港對《基本法》條文出現不同理解時,中央都是以這種方法來應對。

  在四大護法的壓力下,特區政府破先例地要求法院澄清已作出了的裁決,而法院亦破先例地作出了澄清。這是特區法院作為普通法法庭第一次領略到中國法制與普通法法制的差別,也第一次深切體會到香港法制只是中國法制下的一部份而帶來的司法局限。

  五、第一次釋法 終審法院在《吳嘉玲》案中判定港人內地所生子女享有香港的居留權。特區政府認為,終審法院對相關的《基本法》條文的立法原意之理解是錯誤的,並因判決會對香港社會造成不能承受的壓力,要求國務院協助解決。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特區政府的要求,對《基本法》作出了解釋,實質上把終審法院的裁決推翻了。

  這一次釋法是香港有史以來第一次法院判決被一項立法解釋所推翻,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釋法,也是常委會在沒有如《基本法》所規定在沒有特區法院提請下就釋法,亦是特區行政長官第一次要求中央協助,解決一些本屬香港內部事務的問題。

  這一次釋法大大改變了香港憲政的生態。香港內部各方包括了特區法院,都必須重新掌握中央在香港內部管治所可以扮演的角色。中央亦意識到在香港憲政制度下,釋法那無堅不摧但也是傷己傷人的莫大憲政力量。

七一遊行改政府決策

  六、二十三條立法及七一大遊行 董建華在當選第二任行政長官後,為要重建強勢政府,先推出高官問責制,然後提出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並設下了立法的時限。但自金融風暴及多番施政失誤後,特區政府的認受性已飽受衝擊,再加上二十三條立法重新挑起港人對中央類似八九天安門事件的恐懼,導致超過五十萬人上街抗議。雖然上街的人訴求不一,但七一大遊行無異是自八九年來,香港最大規模的民眾運動。

  七一大遊行短期的影響是在使自由黨在強大的民意壓力下轉,迫使特區政府擱置了立法。但七一大遊行更深遠的影響,是香港的公民社會正式地能成功改變了特區政府的重大決策,改變了港人一向自覺的政治無力感。七一大遊行亦見證了公民社會,尤其是當中屬中產的轉化,由以往只關注經濟事務,變得對政治事務更加關心。因此,七一大遊行可以說是香港憲政發展的一個分水嶺。

  在七一後,港人對普選的訴求亦大大提升,促使了中央要改變對港的策略。

特區十年:十大憲政事件,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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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報財經新聞 2007-06-28 時事評論 P15 法治人 戴耀廷

反思未來十年憲政路向

  七、○七○八普選及第二次釋法 因為董建華未能妥善處理香港內部的矛盾,中央擔心董建華在強大的民意壓力下,會在○七○八普選的問題上失守,故改變了過去一直採用的被動的治港策略,只是讓特首去代理中央在港的利益。中央採取了主動,先是發動了一輪「愛國者」的輿論攻勢,接再次運用其釋法權,把港人○七○八普選的希望徹底地破滅。

中港缺乏互信

  雖然中央亦有運用過釋法這皇牌武器,但第一次始終是應特區政府之邀,亦只是為處理香港的內部事務作出,但這一次卻是因應這全新的治港策略而作出的。中央由被動變主動,是對應香港在七一後所萌生的本土新政治力量。這力量未必是針對中央,但在第二次釋法後,中、港缺乏互信更為突顯,這使香港憲政發展變得愈益困難。

  八、董建華辭職及第三次釋法 董下曾上是中央調較治港策略的另外一步。回應董建華認受性低的問題,中央以公務員出身但在港有高民望的曾蔭權替上,也是改變了過去一直認為應由商人治港的管治策略。曾的上台是代表中央採用了過去殖民地時代成功的公務員治港的管治策略。但中央始終不能一下子就完全信任曾蔭權,故中央把曾的任期定為只是董的餘下任期。

  這又引起另一輪的憲政爭議,對因《基本法》條文規定新的行政長官任期應是五年的而提出對任期的質疑,中央依以前多次處理《基本法》的爭議的方法,以護法先行,再以釋法一槌定音。但釋法可以用來達到純政治的目的就更加昭然若揭,這對香港的憲政的破壞實是無以復加的。

原則與妥協需平衡

  九、政改五號報告書遭否決 曾蔭權上台後希望透過他與泛民主派有較好的關係,可以成功拉攏香港各方的政治勢力達成共識,及在某程度上拉近中央與泛民主派之間的鴻溝。他提出的政改五號報告書嘗試在釋法所定下的框架下,希望在政制發展上可以取得寸進。但泛民主派堅持○七○八普選的原則而拒絕接受妥協,致五號報告書被否決,○七○八政制原地踏步,憲政即使是寸進的機會也失卻了。

  這事件突顯了香港內部矛盾的尖銳性是遠超大家所想。泛民主派對原則的堅持是可以理解,但這也反映政制發展要在香港取得共識是何等困難。中央與泛民主派之間的差距亦變得更大,但從好的一面去看,這事件可提醒香港各方,在未來有關香港政制發展的討論時,必須在原則與妥協、個人理想與相互信任之間取得一個平衡,這樣香港的憲政才有望可以開展得到。

  十、第三屆特首選舉 雖然○七特首的選舉方式在制度上沒有改變,但因泛民主派能取得一百個選舉委員會的席位,能成功推出梁家傑去挑戰曾蔭權連任,改變了過去兩次特首選舉,都是在候選人取得差不多全部選舉委員提名而自動當選的情況。

  公眾更可透過兩次特首候選人的電視辯論,間接地參與了這一次特首選舉,使選舉雖非直選,但卻已帶有了一點兒直選的味道。香港的政治文化及選舉文化因這次選舉而有了很大的進步,對香港實踐憲政有雖不是太大,但卻仍是難得的貢獻。

  讀者們可能不同意我選取的十項事件就是過去十年對香港憲政影響最大的十項事件,也未必同意我對每項事件對香港憲政的實質影響的評析,但我希望透過對過去十年這十項至少大家都會認同是重大的憲政事件的重新思考,讓我們可以反思香港在未來十年的憲政發展的路向。

特區十年:十大憲政事件,二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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