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七條道:「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
既有言論自由,毋須寫下的,當然包括喜怒哀樂的自由。當喜怒哀樂化為言論,例如那在網誌上寫下捐款到四川是的一連串跟平常人反應不一樣的女學生,她也該有這樣言論的自由,換來無數網民冷血的指控,網民也沒有干犯到言論自由,一樣米養出百種心,不過,不該起她的底,並告上權力方:校長去。見校長後要公開道歉,並捐出五百元,不論百分九十九點九的人如何對這女生的言論反感,她有麻木不仁的自由,她說看見新聞片段人人在哭她卻想笑,不哀反樂,也有自由,可以在網上跟她理性辯論,或感性動之以情,或狠狠訓她,如今一見校長,難道就立地成佛,真心道歉?
捐款也分明是臨急抱佛腳。即使是滅絕天良的言論,也不能尋求權力而逼她可能言不由衷的悔過,既滅絕天良,也自有良心之言跟之抗衡,化能用心不能用權。全城同哀的氣氛下,有人就是不哀,可以不能理解同意甚至鄙視,但一定要還某些人在此時此刻無動於衷的自由。
人溺己溺是一種可貴的人性,懷基本惻隱之心的人會捐款,捐款卻不是公民的義務,拿捐款箱,對方就是不肯,也不能罵他(在心罵就夠了,哈),這種無奈的寬容,必然要痛心訓練,因為大是大非非黑即白的問題不常遇,多少已成過去的蠢事,就是以正義之名去統一人心而發生,而天下間又有多少真理絕對到要連情緒都要跟大隊的。捐款倘若一如納稅,那就是納粹幽魂重生的一日。
(蘋果日報,25/5/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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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disapprove of what you say, but I will defend to the death your right to say it" --- The Friends of Voltaire (1906), written by Evelyn Beatrice Hall (aka Stephen G. Tallentyre)
香港地,應該無呢支歌仔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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